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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6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非經本會核備成立,不得開始指示運用。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依前項成立六個月後,得申請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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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