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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2條

都市更新會應冠以更新單元之名稱。 非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設立者,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之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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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