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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 第3條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3條
都市更新會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比率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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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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