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 第22條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22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但理事長認有必要或經過半數理事提議者,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一項之召集,應載明事由通知各理事及監事,監事得列席之。 依第一項本文召集之理事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依第一項但書召集者,應於二日前通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