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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23條

理事會之決議,除本辦法或章程另有訂定外,應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就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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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