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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33條

都市更新會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新核准者。 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完成備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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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