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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34條

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 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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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