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 第4條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4條

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籌組。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