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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 第77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77條
依
第十二條
規定經公開評選委託之實施者,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如有不法情事或重大瑕疵而對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之權利顯有不利時,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依
第七十五條
予以檢查,並由該管主管機關視檢查情形依
第七十六條
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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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第7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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