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條例 › 第81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81條

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七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0條看 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第8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