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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3條

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將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一、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 二、應領之補償金額。 三、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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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