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 第24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4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