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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4條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一併辦理通盤檢討者,其辦理機關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擬定機關為之。 聯合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會同擬定或訂定機關辦理。 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機關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 前二項之計畫範圍未逾縣境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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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