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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48條

第 六 章 作業方法
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 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 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 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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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方法」的其他條文

第46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第47條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應由辦理機關分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第49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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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