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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6條

計畫圖之字體應力求工整。計畫圖著色不宜太濃並應均勻一致,計畫書之 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 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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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