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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5條

地籍分割測量完竣之地區,都市計畫經變更並發布實施後,測定機關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將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據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 前項地區,如經核定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測定機關應配合於辦理地籍圖重測年度前,將有關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完成實地點交,據以辦理地籍圖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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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