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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6條

都市計畫樁位,因第十一條規定情事而重行公告者及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補建樁位公告後,測定機關應將更正或補建後之樁位資料,送地政機關,據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或更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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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