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都市計畫法
› 第75條
都市計畫法 第75條
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之專業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組織及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74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
第76條
因實施都市計畫廢置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
第77條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一、編列年度預算。二…
第78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前項公債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 第74條
看 都市計畫法 全文
第7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