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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78條

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 前項公債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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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74條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第75條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之專業人員。第76條因實施都市計畫廢置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第77條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一、編列年度預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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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