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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創業自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輔導財政困絀鄉 (鎮) 開創自治事業,增闢地方財源,特設置鄉鎮創業 自立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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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