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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創業自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貧困鄉 (鎮) 開創自治事業所需土地價款、交通工具、興建硬體設備 及營運設施費用之貸款。 二、鄉 (鎮) 自治事業周邊設施、綠化美化環境及內部軟體設備費用之貸 款。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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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