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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59條

保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保長副保長。 二、保國民學校校長。 三、保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保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各幹事。 前項會議,本保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甲長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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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