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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58條

保辦公處辦理本保公共利益事項,需要人力工作時,應召集各甲長,按甲 召集各戶居民,共同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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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