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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 第6條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酒產製工廠之設備、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酒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酒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酒品製造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銅(啤酒類之糖化設備暨蒸餾酒類之蒸餾設備除外)及有釋放有毒物質之虞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酒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及足夠操作之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廠內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工作帽或髮網、手套等供給作業人員穿戴。 四、廠內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其他任何有毒之熱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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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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