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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7條

酒產製工廠之廠區應視需要設置驗收區、冷藏(凍)庫、原材料倉庫、原料處理區、蒸煮區、冷卻區、液化區、糖化區、製麴區、發酵區、蒸餾區、儲酒區、加工調理區、內包裝容器洗滌區、內包裝區、外包裝區、成品倉庫、更衣室、試驗(檢驗)室、辦公室、廁所等區域,並予以標示。 基於安全性與衛生考量,前項各區域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其中製麴區及內包裝區應與其他區域有效隔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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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