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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8條

酒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生產設備: 一、發酵槽(桶)、浸漬槽(桶)或調和槽(桶)。 二、貯存槽(桶)。 三、充填包裝設備。 四、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 五、批號印刷設備。 除前項規定之設備外,視實際製程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洗滌設備、精白設備、浸泡設備、粉碎設備、除梗、破碎及壓濾設備。 二、蒸煮設備。 三、糖化設備。 四、製麥芽設備。 五、菌種培養設備。 六、蒸餾設備(生產蒸餾酒類、酒精類或料理米酒之工廠必備)。 七、木桶(生產白蘭地或威士忌之工廠必備)或其他熟成設備。 八、管路清洗設備(CIP)。 九、輸送設備。 十、殺菌設備(殺菌機或殺菌釜)。 十一、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十二、過濾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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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