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 第10條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復健醫學系職能治療組各系 (組) 、科畢業, 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職能治療師檢覈。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