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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11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之國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各系 (組) 、科畢業,並 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護士檢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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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