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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13條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申請醫事檢驗生檢覈經核定准予 筆試者,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報考檢覈筆試,逾期不 得再行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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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