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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12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助產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助產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 產職業學校修業期滿,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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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