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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17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構驗 證之中文譯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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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