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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18條

本檢覈筆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各類科應試科目表」之 規定辦理。 附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各類科應試科目表 ┌───┬───────────────────────┬──┐ │類 科│檢 覈 筆 試 科 目│備註│ ├───┼───────────┬───────────┼──┤ │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配合│ │ ├───────────┼───────────┤醫事│ │ │一 基礎醫學 (一) (解│一 內科學 (包括神經科│放射│ │ │ 剖學、微生物與免疫│ 學) │師法│ │醫 師│ 學、病理學) │二 外科學 (包括骨科學│之公│ │ │二 基礎醫學 (二) (生│ 、麻醉科學) 、眼科│布施│ │ │ 理學、生物化學、藥│ 學及耳鼻喉科學 │行,│ │ │ 理學及公共衛生學) │三 婦產科學、小兒科學│將本│ │ │ │ 、放射線學、復健科│附表│ │ │ │ 學、皮膚科學、泌尿│之「│ │ │ │ 科學及精神科學 │醫用│ ├───┼───────────┼───────────┤放射│ │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線技│ │ ├───────────┼───────────┤術師│ │牙醫師│一 口腔病學 (口腔病理│一 口腔顎面外科學、牙│」類│ │ │ 學、微生物學、牙科│ 周病學、齒內治療學│科名│ │ │ 藥理學、牙科公共衛│二 全口贗復學、局部贗│稱修│ │ │ 生學) │ 復學、牙冠牙橋學 │正為│ │ │二 基礎牙醫學 (牙體形│三 齒顎矯正學、兒童牙│「醫│ │ │ 態學、咬合學、口腔│ 科學、牙體復形學 │事放│ │ │ 解剖學、口腔組織學│ │射師│ │ │ 、牙科材料學) │ │」,│ ├───┼───────────┴───────────┤以資│ │藥 師│一 生藥學及藥理學  │因應│ │ │二 藥物化學     │。 │ │ │三 藥劑學 │ │ │ │四 調劑學 (包括臨床藥學及治療學) │ │ │ │五 藥物分析及藥事法規 │ │ ├───┼───────────────────────┤ │ │護理師│一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 │ │ │ │二 內外科護理 │ │ │ │三 產兒科護理 │ │ │ │四 精神科及公共衛生護理 │ │ │ │五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生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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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