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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 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 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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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