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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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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