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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 第3條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及收費類別如下: 一、醫事憑證:分為醫事人員憑證及醫事機構憑證,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建置之醫事憑證管理中心(以下稱憑證中心)發給,以向他人確認醫事人員或醫事機構身分。 二、時戳:由憑證中心發給之時間證明,供醫事機構進行電子病歷或紀錄簽章時,將該筆時戳包含在電子病歷或紀錄中,以證明該筆病歷或紀錄在某一特定時間前即已存在之證據。 三、收費類別: (一)醫事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核發、換發及補發之證照費。 (二)發給時戳服務之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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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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