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 第4條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第4條

前條第三款收費標準如下: 一、醫事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之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二百七十五元。 二、發給時戳服務之費用,採年費計算,以機構為單位,並依下列層級收費: (一)醫學中心:新臺幣十萬元。 (二)區域醫院:新臺幣五萬元。 (三)地區醫院:新臺幣二萬元。 (四)診所:新臺幣一千元。 (五)醫療機構以外之醫事機構:新臺幣一千元。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