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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29條

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非醫事放射所,不得為醫事放射廣告。
AI 白話解釋

「醫事放射所」的其他條文

第18條醫事放射所之設立,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第19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設立醫事放射所:一、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之…第20條醫事放射所應以申請設立者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第20-1條醫事放射所負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第21條醫事放射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非醫事放射所不得使用醫事放射所或類似之名稱。第21-1條醫事放射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醫事放射所名稱…第22條醫事放射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第23條醫事放射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其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懸掛於明顯處所。第24條醫事放射所應保持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第25條醫事放射所對於醫事放射紀錄、醫師開具之會檢單,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第26條醫事放射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第27條醫事放射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醫事放射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第28條醫事放射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事放射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第30條醫事放射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第31條醫事放射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第32條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或醫事放射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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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