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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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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29條
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非醫事放射所,不得為醫事放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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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所」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醫事放射所之設立,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
第19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設立醫事放射所:一、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之…
第20條
醫事放射所應以申請設立者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
第20-1條
醫事放射所負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
第21條
醫事放射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非醫事放射所不得使用醫事放射所或類似之名稱。
第21-1條
醫事放射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醫事放射所名稱…
第22條
醫事放射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第23條
醫事放射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其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24條
醫事放射所應保持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第25條
醫事放射所對於醫事放射紀錄、醫師開具之會檢單,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第26條
醫事放射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27條
醫事放射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醫事放射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第28條
醫事放射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事放射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
第30條
醫事放射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第31條
醫事放射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
第32條
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或醫事放射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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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醫事放射師法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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