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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40條

醫事放射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人員擅自執行醫事放射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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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