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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42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屆期未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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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