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將許可函副知外交 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其他有關機關。許可續聘僱或撤銷許可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