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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醫事機構聘僱之外國人,應檢具許可函及有關文 件依規定辦理簽證及居留等手續;其執業登記與管理,並應依相關醫事法 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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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