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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醫事機構聘僱之外國人在國內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應具備左列資 格: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考試 及格,並依法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領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應具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 畢業或領有國外之相關專業證照。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具有與工作相關之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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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