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醫事機構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應備具申請書 並檢附左列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須聘僱外國人之業務需求說明書。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受聘僱外國人符合第五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續聘者得免附。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資料表。 五、聘僱契約書副本。 六、依醫事機構之性質分別檢附開業執照、藥商許可執照、藥局執照或財 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其為外國文件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必要時 ,得要求附中文譯本。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