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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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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醫事檢驗師執行左列各款業務: 一、臨床生化檢驗。 二、臨床生理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臨床微生物檢驗。 六、臨床顯微鏡檢驗。 七、醫事檢驗訓練。 八、醫事檢驗行政。 九、其他有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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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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