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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醫事檢驗人員執業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繳驗醫 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並檢同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 明,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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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