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事檢驗師法 › 第50條

醫事檢驗師法 第50條

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醫事檢驗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醫事檢驗師法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