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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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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60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
第十七條
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以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經審查認可得應醫事檢驗生特種考試者,在未取得醫事檢驗生資格前,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得繼續從事醫事檢驗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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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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