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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執業
醫事檢驗生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輸血檢驗。 六、臨床微生物檢驗。 七、臨床生理檢驗。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事檢驗師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醫事檢驗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醫事檢驗生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第60條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生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

「執業」的其他條文

第7條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事…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醫事檢驗師證書。二…第9條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第10條醫事檢驗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第11條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第12條醫事檢驗師業務如下:一、一般臨床檢驗。二、臨床生化檢驗。三、臨床血清檢驗。四、臨床免疫檢驗。…第13條醫事檢驗師受理醫師開具之檢驗單檢驗,如有疑點應詢明原開具檢驗單之醫師確認後,始得檢驗,並應按…第14條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醫事檢驗師對於醫…第15條醫事檢驗師非親自檢驗,不得出具檢驗報告,並不得作不實檢驗報告。第16條醫事檢驗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第18條醫事檢驗生執行前條業務,準用本章醫事檢驗師執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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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