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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2條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應設法醫部門。 非醫學院附設醫院之教學醫院得設法醫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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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