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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3條

前條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以下簡稱法醫部門)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法醫鑑定。 二、法醫師法第九條所定檢驗或解剖屍體。 三、法醫諮詢。 四、法醫教學 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為提供前項服務,得排定時間,直接受理民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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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